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县级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县级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1]72号)


各市司法局:

  为强化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运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省厅决定按照不同区域社会经济、法律服务工作发展情况,在南京、苏州、泰州、连云港市所辖县(市、区)选点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整合职能、强化管理、促进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变化,适合中国国情,适应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转变需要,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管理工作新体制。

  二、试点单位

  全省共选择4个县(市、区)进行法律服务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具体单位是:南京市白下区司法局、常熟市司法局、靖江市司法局、赣榆县司法局。

  三、基本要求

  1.设置统一管理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名称定为“法律服务管理科(股)”。

  2.在本地区统一行使法律服务的管理职能。

  3,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4.按工作程序,承担对上联系与对下指导及本级日常的管理工作。

  四、法律服务管理科(股)的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管理法律服务市场,拟定、组织实施一定时期本地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检查《律师法》等与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结合当地情况,拟定有关的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

  4.负责公证、基层、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及相关的组织工作;

  5.负责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与年度检查、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申领与年度注册的审核工作;

  6.掌握当地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组织文明所、处的创建活动,推动本地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