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省辖市司法局接受申请材料,审查后出具意见(填写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三)执业登记机关接受执业登记材料,经审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填写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准予执业登记的,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省辖市司法局应当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在执业登记审查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解除劳动教养的;

  (三)曾被原工作单位给予开除处分的;

  (四)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五)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准执业的;

  (六)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七)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从事法律服务职业行为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聘用合同期满,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停办,发起组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户籍地(居所地)等原因变更执业机构的,可以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变更,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二)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和财务结算完毕、案件办理全部完结的证明;

  (三)现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执业登记变更依照申请执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