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二寸照片一张;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接受实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或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面的鉴定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中);
(六)与法律服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
(八)申请人住所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九)申请跨行政区域(市、县、区)执业的,提供执业地的居住租房协议、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
(十)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和其他占编人员辞去公职的,须提供辞职证明和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十二)申请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十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所列资料,在教育部科研部门、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退休人员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可以作为兼职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外,同时应当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何种职业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原务农人员的证明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供。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程序: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呈报至县(市、区)司法局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通知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充、更正。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填写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后报省辖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