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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司规[2001]9号)


各市司法局: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9月5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试行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四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制度,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方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

  第三条 省司法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的登记机关,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实行逐级上报审查、审核制度。

  第五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取得资格;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品行良好;

  (四)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第六条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法律咨询和法制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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