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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规范街道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各地要严格依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规范街道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禁止使用“法律事务所”名称,对目前仍使用“法律事务所”名称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以字号为名称的,在明年机构年检前,各省辖市司法局要予以重新核定。名称不符合部颁规章要求的,不得继续执业。

  2.规范街道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依托街道社区设立、管理的原则,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保留、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对脱钩改制后,未按街道社区设立的法律服务所,由当地主管司法局统一协调,本着有利工作、有利发展、有利稳定的精神,逐步予以调整。在今年年底前,撤销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在本辖区之外或在法院周边地区设立的分所、接待站(点)。

  3.规范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区域和业务范围。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严格依照《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主要为本街道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办理刑事代理、刑事辩护案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以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限。对于需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和二审案件,原则上应联系律师代理。各市、区司法局可以引导、协调法律服务所与有关律师事务所在平等、合作、互助的基础上建立业务协作关系。

  在街道法律服务所规范、调整期间,全省暂停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审批;暂停对跨地域(地级市)流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

  四、抓好试点、分步实施,构建完善的街道社区法律服务体系。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和我省的城市规模,省厅确定在南京、苏州、无锡、徐州四市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试点。其中南京市作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应努力争取加快社区法律服务的工作步伐。其他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也要积极探索,力争从明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社区法律服务的试点工作。根据我省街道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省厅计划用2-3年的时间,在2005年前构建起全省街道社区法律服务体系。

  为便于指导和协调,全省大中城市街道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基层工作处(科)归口协调。省辖市司法局负责总体规划和业务指导,区级司法局组织实施,街道司法所负责日常的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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