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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通[2002]110号)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适应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迅速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大中城市街道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调整某些不符合工作发展规律和现实要求的方面和环节,理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关系,实现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功能互补,使法律服务秩序更加规范,使法律服务工作更好地贴近基层,更好地为社区服务、为群众服务。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不是一项单纯的工作安排,实际上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涉及到法律服务相关政策的调整。要在认识明确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司法部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要从法律服务工作发展的趋势出发、从司法行政工作的大局出发,以长远的发展眼光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目前,各地的工作重点首先应立足于本地实际,将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起来。街道社区范围内,设有法律服务所的,要引导法律服务所逐步把主要工作精力调整到为街道社区服务方面来,同时,协调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组织和法律服务所共同做好本街道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没有设置法律服务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整合辖区内的法律服务力量,依托街道司法所,建立起为街道社区、为广大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机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事情有人抓,工作有人做。大中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都要定向负责或联系一个街道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和“12348”工作要积极向街道社区延伸,关注社区贫困、弱势群体;要利用有利时机,在街道社区积极发展法律志愿者队伍。

  三、确定调整目标,规范大中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推动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开展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实际上是一个理顺几支法律服务队伍关系,整合资源,进一步提高整体效能的过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的基础力量,要通过适当的规范和调整,进一步强化面向街道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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