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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三、要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三个文件”精神,把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三个文件”的出台,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指导力度,指导广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三个文件”的规定,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一要依据“三个文件”,整顿和组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现有的37000多个调解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规范的名册,录入电脑,年前报省厅基层处,并在一定的场合进行公示,报基层人民法院备查。每个调委会必须健全,人员落实。村居调委会要有专职调解人员,调解工作要全面开展。其他领域、行业的调委会要按照部颁规章进行规范。对新成立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要及时介入,加强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等要逐步、妥善地进行规范、整顿,并纳入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要坚持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群众性。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司法所聘任。司法所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员建立名册档案,加强管理。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要抓紧时间组建乡镇、街道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具备条件的市、县也要组建相应的机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不受理和调解民间纠纷。

  二要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纠纷的活动。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建立固定的调解室,要大力开展调解室的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调解室的软件、硬件建设,近期内要树立一批规范化调解室的样板。建立规范的调解活动程序、规范协议格式和内容。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调解纠纷的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要公示上墙。对调解室要逐个验收,建立一个,规范一个,验收一个,做到每个调解室都要符合要求。

  三要建立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运作机制。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教育广大人民调解员进行依法调解,要坚持调解原则、遵守调解纪律。受理纠纷和进行调解的活动中,要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调解,以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要做好统计工作,对订立调解协议的调解纠纷数要单独进行统计,逐级上报。调解卷宗要妥善地保管。

  四、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强协调,密切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要主动积极地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民间纠纷的发生和变化情况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由于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形式和业务范围有了新的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贯彻部颁规章,涉及到各行各业和许多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人大和综治部门,加大与民政、公安、工商、经委、城管、工会、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根据“三个文件”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调解范围更加广泛,原来的江苏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建委、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形势的发展。但人民调解组织仍然需要这些部门的知识人才、技术人员的支持,在调解专业性很强的纠纷时仍然要邀请这些部门的人员参加调解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争取更为广泛的社会支持,动员社会志愿人员参加调解工作,并努力把调解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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