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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苏司通[2002]112号)


各市司法局: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司法部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75号))(以下简称“三个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学习、贯彻“三个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个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近期中央有关部门出台的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三个文件”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成果,是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充分肯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地位,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是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定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与受理条件等,为人民调解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司法部出台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了中办、国办转发《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是一部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相配套的部门规章。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和组成、工作程序和方法、制度建设、业务范围、原则任务等方面都有重要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三个文件”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对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一定要充分认识“三个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掌握“三个文件”的主要精神和内容。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巩固我们执政党地位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广大调解人员要增强荣誉感、紧迫感,树立奉献社会、为民服务的精神,树立为人公道,办事公平的品德,具备“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在全社会树立起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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