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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司规[2002]4号)


各市司法局:

  《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基层处报告。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为,保护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我省乡镇设立的,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组织、共同出资、自我管理、共担风险,并对法律服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服务组织。

  第三条 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除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省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 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根据县(市)人口结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在乡镇区域内合理布局。一个乡镇一般只设立一个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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