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苏高法[2004]350号)
各市、县(市、 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共同配合,全力做好《决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在司法领域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实现司法民主,落实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和制度保障。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确保将《决定》内容落到实处。
二、 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等工作。要按照《决定》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各基层法院要根据本院审判实际,研究、确定人民陪审员数额,原则上每个基层法院配备 10-15名人民陪审员。数额确定后,要及时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协商,共同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的公告。陪审员的资格、条件,由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审查、确定。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的条件,确保将高素质的人员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人选经基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一致同意确定后,各基层法院院长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要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明年 4月份,各基层法院要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开展好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确保5月1日起被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能依法顺利开展工作。要根据《决定》的要求,就人民陪审员的补助、培训等经费保障问题,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