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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通[2004]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司发[2004]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认真贯彻该《意见》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意义、作用发挥、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指导管理部门的职责等作了进一步明确。《意见》和2002年的人民调解的“三个文件”,是我们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依据和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和掌握文件的主要精神和内容。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保障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特别是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中,人民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创建“平安江苏”、服务“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二、 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工作网络,其中,乡(镇、街道)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要达到100%。要积极探索,试点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确立其从事民间纠纷调解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的法律地位,聘请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机关干部担任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范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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