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强化措施,努力实现司法所组织建设目标
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和司法所建设的指示要求,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努力实现司法所组织建设“机构独立、编制单列、人员齐备”的目标。具体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 进一步健全司法所机构。根据中编办、司法部《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精神,按照城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全省每个乡镇(街道)都必须设立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组成基层政法组织体系。要按照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司法所,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且严格与综治办、信访办分开(已设司法所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也要分开),对外统一称为司法所。司法所的设置形式,应当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2004年底前,尚未完全建立司法所的地方要按照省厅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完成司法所组建工作,实现全省司法所建所率100%目标。
(二) 进一步落实司法所编制。2002年,省编办核定全省司法所专项编制3400人,还有1224个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未落实到位,其中苏南280个、苏中329个、苏北615个。要按照省编办《关于下达市县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政法专项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要求,清理、核查已经下达的用于配备司法所人员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使用情况,对被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要坚决收回,确保专编专用;对仍未使用的,要及时汇总,力争尽快落实。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要在2005年4月、2005年8月、2005年底之前,将省厅下拨的所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落实到位,切实解决空编问题。对在规定期限前仍未完成落实任务的地方,省厅将会同省编办对已经下达的编制予以收回,调剂给编制使用较好的地方,提高编制使用效率,维护编制管理的严肃性。
(三) 进一步充实司法所人员。全省已建司法所中,一人所599个、二人所540个、三人以上所361个。按照建设“平安江苏”考核标准中“苏南地区司法所不少于3人,苏中、苏北地区司法所不少于2人”的要求,苏南地区490个所中,未达标所196个;苏中、苏北地区987个所中,未达标所643个。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中“司法所应当有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尽快通过考试录用、调任转任等方式充实人员,努力实现司法所“人员齐备”的目标。现有司法所专项编制不能满足标准需求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一是县(市、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精简下来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不要另作他用,充实到司法所;二是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和公证处改制后,原先使用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用于充实司法所;三是乡镇合并后调整出来的编制仍然用于司法所;四是有条件的可从地方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中调剂补缺,也可以使用镇聘干部。在充实人员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审批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严把进口,并在培训合格、试用期满后方可正式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