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意见
(苏司办[2004]114号)
各市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担负着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组织建设的指示和省委《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精神,按照省厅“基层基础建设年”的要求,紧紧抓住建设“平安江苏”、推进“法治江苏”和建立“大调解”机制的良好机遇,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司法所组织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1482个乡镇(街道)已建立司法所1477个,建所率达到99.7%,另有57个不计乡镇建制的开发区(农、林、盐场)建所23个;司法所工作人员2966人,其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2195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加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我省司法所组织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机构尚未完全建立、空编情况依然突出、专编不能专用、人员兼职过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司法所组织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必须切实予以重视解决。
司法所组织建设是司法所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基层司法所履职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增强司法所发展后劲、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树立强基固本思想,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同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制,基层各种涉法问题的增多,也都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高司法所化解和防范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平安江苏”深入开展、“法治江苏”全面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渐入高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客观也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前不久,司法部又专门召开了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司法所建设当作司法行政工作的第一位任务,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开创这一基础性工作的新局面。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文,对中西部地区的司法所建设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加大中央财政的扶持力度。一个加快司法所建设的新的热潮正在中西部广大地区形成。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江苏省,在缺少中央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加压力,主动作为,紧跟全国司法所建设发展步伐,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严肃的课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司法部和省厅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始终将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作为一项最最重要任务,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紧抓在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不断提高司法所整体建设水平,推进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