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确属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对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乡镇政府应负责监督落实其责任田(山、地)。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由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和民政干事核实后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批,发放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方,对符合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作。
在服刑、劳教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可向原经办其失业保险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保险金的,在刑满、解除劳教后,持释放证明、原失业保险办理证明等有关文件,到原经办机构申请恢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服刑、劳教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刑满、解除劳教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解除劳教后已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