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刑、劳教前有工作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应与其原单位协商安置就业。不宜回原单位就业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推荐就业。鼓励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就业。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就业。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
要动员和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三、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多渠道就业
鼓励企业特别是服务型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吸纳社会失业人员就业一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行扶持政策。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规定条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创办安置实体,加快建设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过渡性安置企业、安置帮教基地。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企业、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授牌的安置帮教基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省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对全省过渡性安置企业、安置帮教基地进行年度核准工作。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过渡性安置企业、安置帮教基地资格。
五、落实保障政策,切实维护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