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苏综治〔2004〕22号)
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 4号),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我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完善服刑、在教人员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制
监狱、劳教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服刑、在教人员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监狱、劳教所要制定服刑、在教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规划。组织服刑、在教人员在监所内参加各种文化知识学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服刑、在教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参加与社会并轨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考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监狱、劳教所共同做好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考核合格的服刑、在教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刑释解教人员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到相应岗位就业,用工单位不得歧视。
二、统筹安排,为刑释解教人员广辟就业渠道
各地要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工作列入社会就业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政策促进,多元化、多渠道促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
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刑释解教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与其他失业人员一样对其进行就业指导和帮助。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