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全省放射源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川环发〔2008〕42号)
各市(州)环保局、科学城环保局: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举世瞩目的中国奥运年,有奥运会、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纪念等一系列重大活动开展。为确保辐射环境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四川,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放射源的监管,坚决杜绝辐射事故和利用放射源实施恐怖活动的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放射源监管职责,加大对放射源的监管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对辖区内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进行全面核查。特别是加强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放射源移动作业的单位,以及非密封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用源单位的辐射防护措施、放射源日常管理台帐和放射源的安保措施等,逐一核实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情况,确保帐物相符。各市州环保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书面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放射源申报登记和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确保放射源有效监管
市、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已过期的单位,要督促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用源,将每一枚放射源纳入监管范围。各级环保部门应要求辖区内各涉源单位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健全放射源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安全保卫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用源单位,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三、严格查处非法贮存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不得以转卖设备为由擅自转让、转移、购买、处理闲置(废弃)放射源。对拒不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