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辖区各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证券交易所将记录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各上市公司应参照《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界定。
六、接本通知后,辖区各上市公司应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青岛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承诺书”(见附件),并于2009年3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辖区各上市公司编制的相关手册应报我局备案,备案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底。我局将对辖区各上市公司组织学习情况及风险排查情况保持高度关注并择机进行专项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承诺书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青岛辖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本人承诺坚决遵守上述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