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3]115号)


各市司法局:

  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在即,为了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之成为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和最权威、最规范、最严格、最廉洁的国家考试,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进行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家司法考试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统一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维护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的客观需要。国家司法考试不是一种单纯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而是国家的考试,是法律授权实施的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新的重要职能,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大局和发展,直接影响司法行政部门的形象和威信。去年,外省市曾发生过因为失察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各市司法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全面落实好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充分认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监察机构依照司法部的规定开展监察工作。

  二、 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对国家司法考试的监督职能。根据司法部的规定,监察人员列席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监督检查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受理对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在考试期间,监察人员可进行现场监督。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严格落实这些规定。同时,还要主动向单位党组(委)汇报对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设想和方案,认真抓好考试期间试卷的运送、存放、开启、考试封卷各个环节的监察工作,确保全省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个“一丝不苟”和司法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应把握的“四条原则”的工作要求以及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