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的事实收养公证的意见
(苏公协[2004]21号)
徐州市公证员协会:
你会《关于办理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的事实收养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及附件均收悉。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1 事实收养公证业务属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但考虑到此类公证的社会影响与法律后果,公证机构应严格把握公证质量,慎重受理,严格审查。
2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应严格按照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要求的条件受理出证,其出证格式亦应符合要求,勿需在公证书上加贴被收养人照片,但可收集被收养人照片作为证据材料,存档备考,至于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只此一子(女)的证明”,公证机构可酌情而定,不作统一的要求。
3 对新“
收养法”出台后收养的,应要求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然后再予公证。
4 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省司法厅曾有请示,至今未获答复,目前不宜办理。至于收养人一方死亡的,亦需在请示司法部并获复后才能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
关于办理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有关的
事实收养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公证员协会: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我市是试点城市之一,因此近期有不少当事人来到我市部分县(市)、区公证处咨询事实收养公证事宜,大部分是92年4月1日以前的,被收养人多已成年,且据计生部门统计,批量较大。为妥善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 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我们认为,除身份证明、收养事实证明外,还应让计生部门出具只此一子(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