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切实遵行涉外公证业务规范与程序。在公证业务活动中,严格遵行公证程序及相关规程,是确保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途径。要教育督促公证业务人员按照司法部制定的《
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涉外公证规范、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司规[2002]6号)的要求,把好涉外公证受理关、审查关和出证关。当前,尤其要认真落实有关业务范围与管辖、申请代理权的审查、公证员亲自办理、主要证据甄别、认证与核实、出证审签、加盖公证员名章、公证书送达、送认审查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要求;对当事人申办的发往境外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在读证明等公证事项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登录有关网站或直接到省教育厅所属的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核实、认证;要梳理、分析近年来引起申诉、复议、诉讼等争议后果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错误、瑕疵公证所存在的共性化程序问题,充分吸取教训,纠正在一些批量化、定型化公证业务中习以为常的错误操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
四、 着力规范公证机构与有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关系。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从严规范公证机构与当地的涉外劳务、留学、婚姻、旅游、收养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严禁公证机构为稳固所谓“证源”,一味迁就某些中介机构的不合理要求,忽略管辖、减省程序、降格以求;严禁在未经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由中介机构在有关材料上代填代签,并代审有关证据材料;严禁采取直接或变相方式向中介机构支付业务介绍费用。
五、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防范公证造假行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在业务与管理活动中,要提高对伪造公证文书及其他虚假文书、证件的防范意识,对外事部门要求查证的,应及时按照工作程序调查、核实、回复;要尽快完善公证水印纸管理监控机制,根据需要为外交认证部门提供水印纸发放、使用、调剂、失窃等有关信息;要及时向公安部门了解有关信息,掌握当前一些犯罪集团、不法分子制售、使用虚假证件、材料、文书活动的动态、手段和特点,开展专项培训、提高识别技能,一旦发现伪造公证书、持用虚假文书、证件及其线索的,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公证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