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公证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司公[2005]3号)
各市司法局:
最近,外交部给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政府外办发出《关于打击伪造公证书的通报》(外领函[2004]1530号)。通报称,去年5月中旬以来,外交部根据举报查出了270多本拟送往阿联酋、墨西哥使用的伪造公证书,大部分为学历、经历公证书,涉及数目之大,为外交部办理认证工作以来所罕见;此外,还发现了一批约70本由公证处出具的有明显质量问题或瑕疵的学历公证书(详见附件:《伪造公证书一览表》)。通报指出,伪造公证书的仿真度较高,且在短期内批量出现,很可能有犯罪团伙大规模伪造公证书。随着伪造公证书的大量出现以及公证质量问题的频繁发生,公证书使用地所在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查证的日渐增多,极大地降低和损害了我国涉外公证的信誉和国家形象,某些伪造公证书在骗取认证后在域外使用还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为此,外交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办学机构、公证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加大对伪造国家公证文书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办学及出具不实学历证明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现根据上述通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涉外公证质量意识。“涉外工作无小事”。涉外公证的质量,不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民、商事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着中国公证的国家形象和行业信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对外经济交流和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公证需求量大幅上升。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还不很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及管理机制相对滞后,文书、证件造假活动比较严重,从而大大增加了涉外公证的质量隐患和执业风险,这就更要求我们警钟常鸣,提高防范意识,绝不允许在思想上有所懈怠、麻痹,在业务上有所疏漏、偏差。
二、 认真贯彻、落实涉外公证各项管理制度。多年来,司法部及省厅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涉外公证业务发展并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章和制度。最近,为适应完善“两结合”公证管理体制的需要,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行政审批被取消后,经征得司法部同意,中国公证员协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外公证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公协字第003号),赋予各级公证员协会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考核、制订和落实相关配套行业规范、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教育培训、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涉外公证质量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违纪的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行业惩戒等管理职能。各地要紧紧围绕提高公证质量,落实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及省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推进涉外公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