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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不再办理涉及刑事诉讼案件保全证据公证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不再办理涉及刑事诉讼案件保全证据公证的通知
(苏司公[2001]33号)


各市司法局:

  最近,我省有个别公证处在业务活动中,办理了涉及刑事诉讼案件保全证据公证事项,并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经研究,现就不再办理此类公证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全证据是司法机关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一般包括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公证机关开展的保全证据业务属于民事诉讼前的保全。由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取证、起诉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证处办理涉及刑事案件保全证据公证,在目前情况下,不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超出了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且混淆了公证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二、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查证,并经过法庭的示证和质证进行认定。而公证处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保全证据公证,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同时,一旦在法庭上被推翻或不予采证,也损害了公证机关的信誉和公证书的国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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