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9]9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3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直管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底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被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按照冀财税〔2006〕12号文件和冀国税发〔2006〕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新增就业补助
2009年,各类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1000元,审批期限截止到2009年底。新增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新增就业补助审核认定表》、2008年企业职工花名册、《新增岗位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申请创业补助资金需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填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申请表》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申请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