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关于对事实收养关系中有关具体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司公函字[2001]第001号)
徐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
你科《关于对事实收养关系中有关具体问题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事实收养公证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一项涉及重大人身法律关系的公证事项,政策性比较强。必须严格按照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精神,并参照《
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慎重办理。在审查中,应着重把握事实收养成立的主要条件,即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关系确已解除。
二、 对已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如收养人(夫妻双方)离异,其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随其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如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应参照我国《
收养法》及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要求已经离异的夫妻双方作为收养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
三、 个别正在服刑的收养人(已离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委托其亲属提出的事实收养公证申请,公证处不能受理。应要求收养人(原夫妻)共同提出申请,但在服刑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亦可到服刑人员所在地办理有关受理手续。
四、 上述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和《
收养法》对孙子女收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故不能办理养孙子女事实收养公证。
20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