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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公证机关改制过程中人员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公证机关改制过程中人员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司干[2001]25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省厅贯彻意见及有关工作部署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地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的公证机关都要在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逐步过渡为事业体制。为推动公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证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与地方人事、编制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按照批准的公证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人员,严把公证机关进人关。

  二、 已经明确改制的公证处应尽快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尚未改制的公证处也要在近年内向这一改革方向发展,逐步过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证员作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等基本素质;实行公证员由公证处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从具备公证员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的制度;公证处的其他辅助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

  三、 各地要从公证事业的长远发展着想,在公证处改制过程中,切实做好公证机关现有人员的优化组合工作,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机构改革期间,原占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公证人员同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一样对待,参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离退休;同时要主动向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说明公证事业的特点、公证人员的专业要求,不要把机构改革中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又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不适应公证工作需要的人员照顾安排到公证机关工作。

  四、 今后将实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制度,凡不符规定的人员一律不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各地在公证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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