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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03]40号)


各市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有关具体事项,请认真布置执行。

  一、用地单位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输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市、区)、省辖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森林植被恢复费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款手续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省级资金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河北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省辖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用于全省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10%返还市级财政,用于市级组织的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他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或其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占用或者征用省林业局直属单位林地的,资金使用列入省林业局年度支出预算;占用或者征用省辖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管辖林地的,通过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林业部门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进度核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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