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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江苏使用须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

  三、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必须认真办理台湾公证书核对事宜,无特殊情况,应在收到核对请求的当日办结。如有关台湾公证书副本尚未由台湾海基会寄达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或经比对发现公证书正、副本不一致、内容自相矛盾或有其他差错的,江苏省公证员协会不予出具核对证明,并可应当事人以及接受或使用公证书的有关部门的请求将公证书编号登记在案,函请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或查证,一俟副本寄达或收到有关查证结果即可予以办理。

  四、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公证书核对事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确定的有关标准收取核对费用。

  五、我省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的权限和职能,积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遇及新问题,请及时与江苏省司法厅或江苏省公证员协会联系。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由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于1996年5月21日

  联合发出的《关于台胞与江苏省公民结婚登记需提交有关婚姻状况公证证明事的通知》继续执行(苏司办[1996]第46号)。

  七、本通知的解释权属江苏省司法厅。

  附件:

  1.台湾公证书正、副本核对证明书格式

  2.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正副本核对程序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一:
证 明 书

(200 )苏公协核字第  号

  兹证明   持有的“             ”公证书,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我会的同字号公证书的副本核对相符。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

二〇〇  年  月  日

  附件二: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正副本核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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