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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修改困难补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修改困难补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人工[1995]40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为切实做好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办法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列入工作人员遗属补助对象系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37元;遗属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不超过90元掌握。
  对孤独一人和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其补助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二、计算办法:
  1、 已故工作人员的配偶如有收入,其本人生活费按162元计算,其余作为抚养子女的
  生活费,不足补助标准时,可以补足到补助标准。
  2.已故工作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并且无固定收入的,其有收入的子女应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计算遗属补助时,每一名子女按每月负担20元计算,不足补助标准时,再予以补助。
  3.已故工作人员赡养的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父母,如有其他子女,其遗属补助应按平均分担的原则计算。
  三、已故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收入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工资套改未纳入部分及奖金、津贴、补贴(不含工作人员误餐费及特殊行业岗位性津贴)。
  2.企业单位: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或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其他形式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其中对于按季或年集中发放的奖金,应以上一季度或年发放水平折合成月奖金计算。
  3.家庭中个体劳动者收入或农业收入,一般可参照上年度的总收入,按月平均数计算。
  4.离休、退休职工的全部收入。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一般不应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额,但对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在计算其补助费总额时,可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90元。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其遗属困难补助费提高幅度不超过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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