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将未授警衔已离退休的人民警察增加的补助费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津人工[1997]l号)
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6]l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未授警衔已离退休的人民警察增加补助费的通知》(津人工[1996]16号)中规定增加的补助费列入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