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交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须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后,方可登录珠海市网上审批平台系统,并按系统要求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资料齐全的,当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3、不属于交通部门的事项或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材料的,当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口头告知申请人;
4、属省交通厅运政系统的行政许可事项(含非行政许可事项),均在该运政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使用省交通厅的行政许可文书;
5、当场办结的,须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并当场办理有关证照。属委托、授权的许可事项,相关部门须衔接好各种证照的发放工作,落实好相应的备案登记、核销工作。
(二) 打印的交通行政许可文书一式3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审查部门,一份受理人存档),盖章(公章使用交通局行政许可专用受理章)后当场发给申请人;
(三)受理的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暂用人工传递,由窗口受理人员每天定期(每天至少2-3次,特殊情况,做到急事急办。)把申报材料装在行政许可专用文档盒内(每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配一个专用文档盒)交给相关部门承办,并办理《交通局行政许可受理接办表》;
(四)市交通局及下属单位的内设科室不得直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文书(或证件)。凡申请人直接到各部门申办行政许可或要求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证件)的,相关部门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到交通服务窗口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一)有行政许可权限的各级交通部门,应按照《交通行政许可一览表》有关行政许可流程的职责范围,对交通服务窗口报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或现场勘查等。在行政许可流程各环节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完成有关的内部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流程和登录珠海市网上审批平台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办结人按系统要求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期限需延长的,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