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诉人(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被申诉人(名称、地址)、申诉时间、申诉请求、查明的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内容、救济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决定不当,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按照《
公证程序规则》第
57条第1款第3项有关规定,如何掌握撤销公证书部分内容问题,待司法部就该条文作出解释后,按解释及有关要求执行。
52.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公证申诉适用《
公证程序规则》第
57条第l款第4项规定的,应根据公证人员违反公证程序的情节轻重及造成的不同后果,先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果是无法补救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采取撤销公证书的措施。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是指公证人员故意违反办证程序规定,不履行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就有关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公证执业过程中的行为提出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司法部《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及时处理。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求不在投诉受理范围之内,应明确告知其有关对公证事项的申诉方式。
二十一、其他
54.《
公证程序规则》施行以后,司法部就有关公证程序、公证业务管理问题有具体解释、规定的,按其内容执行。
55.本厅1995年制定的《
改进公证程序简化办证手续试行办法》有关内容与《
公证程序规则》及本《意见》不一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