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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3.公证处决定拒绝公证有关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且发现当事人在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应及时将拒办情况报省辖市司法局备案。省辖市司法局应据此向其他可能受理上述公证事项的公证处发出风险预告;必要时,还应向本厅报备。

  十九、关于提存公证

  44.公证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存公证。以履行清偿义务为目的的提存,自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即视为无主财产,在扣除有关费用后上交国库。

  二十、关于公证申诉、投诉处理

  45.公证当事人或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文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有关公证申诉主体、范围、期限等内容,《公证程序规则》和《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的规定不尽一致。在由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之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诉的期限,暂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执行。

  46.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公证申诉,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建立专档、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4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证申诉的处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法制工作部门的联系。

  48.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公证申诉后,应尽快予以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因申诉事项复杂不能按时处理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首长批准,并向申诉人说明情况,可延长到45日内处理完毕。

  49.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57条的规定,对公证事项进行处理应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公证管理部门在对公证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经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拟制申诉处理意见,报经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审批后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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