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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关于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应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0.当事人的代理人持台湾地区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代理申办公证的,委托公证书需先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比对。

  九、关子公证事项受理

  21.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2.公证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亦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出具书面决定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并送达记明不予受理的事由、当事人申诉方式、决定日期等内容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十、关于公证法律援助和公证费减免

  23.公证处应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国家计委、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实施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服务收费。

  十一、关于公证审查

  24.公证处应根据职权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23条所确定的重点和其他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项的有关规则审核认定证据、确认其证明力。

  25.公证处对公证顾问单位、常年联系单位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在预先审查后,其法人资格、印章、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名样式、印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样式、印章、身份证件等材料可准予一次性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材料涉及内容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备案。上述材料准予备案后,申办及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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