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关于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应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0.当事人的代理人持台湾地区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代理申办公证的,委托公证书需先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比对。
九、关子公证事项受理
21.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22.公证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申请,亦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出具书面决定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并送达记明不予受理的事由、当事人申诉方式、决定日期等内容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十、关于公证法律援助和公证费减免
23.公证处应认真贯彻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国家计委、
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实施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服务收费。
十一、关于公证审查
24.公证处应根据职权严格按照《
公证程序规则》第
23条所确定的重点和其他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项的有关规则审核认定证据、确认其证明力。
25.公证处对公证顾问单位、常年联系单位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在预先审查后,其法人资格、印章、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名样式、印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样式、印章、身份证件等材料可准予一次性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材料涉及内容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备案。上述材料准予备案后,申办及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不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