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证书上应加盖承办公证员本人的签名章,或按有关规定在公证书上亲笔签名。
三、关子公证保密原则
9.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公证辅助人员以及其他可能接触公证卷宗材料并知悉公证内容的人员,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秘密的义务,不得将公证内容泄露。
四、关于公证当事人
10.公民、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申办公证的,也可以成为公证当事人。
五、关于公证回避
11.当事人在公证书签发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决定。
六、关于公证管辖
12.《
公证程序规则》第
12条关于公证管辖的规定,应结合《
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若干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公证证明事项涉及同一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文书的,应按有关规定共同在一所公证处办理。
14.本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划分全省公证处的业务辖区,完善管辖争议的解决机制。
七、关于公证申请
15.公证申请人必须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6.合同(协议)类公证事项、证明双务法律行为的公证事项,以及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法律行为主体各方共同申请的公证事项,应由多个行为主体以各自各义共同申请。
17.公证处认为公证事项应追加有关与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的,应通知其作为申请人参与公证事项。
八、关子公证申请的委托代理
18.申请办理公证事项,除遗嘱、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受托人应出具有效的代理文件。公证处对代理文件应进行认真的审查、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