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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规[2002]6号)


各市司法局:

  为更好地适应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及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
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公证工作实际,经研究,就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证处业务范围

  1.公证处应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范围内的公证证明业务,证明有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2.公证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提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签发执行证书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3.公证处基于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的职能,可以探索开展与公证机构中介性质相适应的综合性、非讼性的法律服务。

  二、关于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

  4.上述公证证明业务、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由公证处安排公证员亲自承办,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

  5.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和有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6.公证员必须参与到公证事务的各个重要工作环节,有关公证事项受理、拟定承办意见等工作情况,应在公证卷宗中有所记载、反映。

  7.招投标、开奖、拍卖、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等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以及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声明书、委托书等涉及重大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应当事人请求由公证处指派人员上门办理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办理有关事务,并根据规定亲自宣读公证词或进行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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