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02]275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
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8]814号)精神,我省先后以苏价费[1998]269号、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等文件制定了全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其中苏价服[1999]454号、苏司公[1999]13号文已试行期满。为适应公证机构作为中介组织走向市场的需要,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正式公布。其中,取消《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规定的“收养子女公证、指定管辖、材料转递、审核、审批上报、备案”收费项目;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增加“小语种翻译上浮30%”的规定;将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形式改为协商收费;其余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
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涉台公证事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7]47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下发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价服[1999]454号)执行。现将统一归并后的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 证明合同、协议
1 证明经济合同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500000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