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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 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三) 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

  (四) 接受过公证业务岗前培训,并在公证处见习半年期满;

  (五) 经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公证员助理在公证员指导下承担与公证业务相关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一) 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公证业务咨询,代写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

  (二) 接待公证申请人,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和所提交的材料,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进行现场勘验,制作谈话笔录;

  (三) 收发和管理业务文件,整理、装订公证卷宗,统计公证事项;

  (四) 完成公证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证员助理应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执行有关回避、保密等规定。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公证员助理可兼任公证处的财务、翻译、统计、档案、司机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得在公证书上签名、盖章;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事务,不得由其宣读公证词或单独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章 《执业证》的申领、核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公证员助理工作的人员应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由江苏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的《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领《执业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公证处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辖市司法局核发。

  第十七条 申领《执业证》,应填写《公证员助理执业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影印件;

  (二) 学历证书原件与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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