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司规[2003]2号)
各市司法局、江苏省公证处:
《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3年3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适应我省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司法部有关公证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证员助理,是指由公证处聘任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以及公证处,应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推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 对公证员助理,实行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证处聘用公证员助理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公证员人数的三倍。
第六条 公证员助理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公证员协会。
第七条 实行公证员助理持证上岗制度。公证员助理执业,需持有《江苏省公证员助理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
第八条 公证员助理每年需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第九条 公证处应定期对公证员助理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考核情况。
第二章 公证员助理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
第十条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