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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
(津人工[1998]18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工作,使福利费与工资总额同步增长并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经市政府批准,自1998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办法由原来按固定额提取改为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为2.5%。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的福利费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对于年人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人均工资总额的单位,根据自身财力也可按上年全市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
  二、增加的福利费财政不追加预算,由各单位在经费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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