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二、 执行证书通用格式(试行)
执行证书[注1]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证词内容
一、 必备要素
(一) 申请人名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二) 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订立债权文书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况[注3];
2. 申请人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现欠款(物)情况(名称、金额、数量等)[注4]。
(三) 公证结论:
1. 被执行人[注5];
2. 具体执行标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列入执行标的)[注6];
3. 申请执行的期限[注7]。
二、 选择要素
(一) 抵押物/质物登记情况;
(二) 申请人申请执行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公证机构查核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过程;
(三) 可供执行标的物[注8];
(四)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注9];
(五) 附件[注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年月日
注:1. 本格式适用于依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签发的执行证书。
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的债权人。
3. 签订债权文书的主体、时间、地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编号、债务人/担保人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等内容。
4. 履行或不履行的时间、金额、数量等。
5. 指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
6. 指按债权文书和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总额。
7. 见《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九条。
8. 指被执行人名下的合法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9.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七条,限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10. 有附件时,附件的名称、顺序号应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参考样式一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沪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甲方:宋,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区路号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交通银行上市支行,地址:上海市路号
负责人:王,职务:
公证事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宋(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上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称“原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据材料:一、甲方与其配偶毛(年月日)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三、购房首付发票;四、个人收入及职业证明;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注册号为企字号营业执照(副本);二、编号为号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三、负责人身份证;四、个人汽车消费(或住房)贷款担保方授信额度审批表、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审批)表。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上述合同、协议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因甲方及其配偶未就购买合同项下房产作夫妻财产约定,故本公证员要求甲方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审议上述合同、协议,并重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及对甲方及其配偶有关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进行了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最终协商议定了前面的沪交银年个贷字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数额、币种、还款期限、利率及其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甲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方配偶在本公证员面前另行签署了确认上述合同、协议的《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宋与交通银行上市支行的负责人王于年月日在上海,在本处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沪交银年个贷字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协议的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