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江苏省公证处和常州市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司公[2003]30号)
常州市司法局、江苏省公证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关于“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司法部定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部分省、市公证处开展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试点工作。我省经研究,决定在常州市公证处和省公证处进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与司法部的试点同步进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开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积累经验。请省公证处和常州市公证处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文书使用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于2004年5月上旬上报试点情况,同时提出对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的修改或完善意见。
附件:
1 继承权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和参考样式一至六
2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执行证书通用格式(试行)和参考样式一、二
3 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试行)和参考样式一、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继承权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
公证书
( )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 必备要素
(一) 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 公证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 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原因[注3]、地点。
2.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4]。
3. 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5]。
4. 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6];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7]。
5. 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8]。
6. 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9]。
(三) 公证结论
1. 法律事实、理由[注10]。
2.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 被继承人合法的继承人[注11]。
4. 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2]
二、 选择要素
(一) 申请人所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二) 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处征求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有无疑义的情况。
(三) 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事项的说明。
(四) 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五) 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 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1. 申请人为继承人,未到公证处申请也没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不列入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申请人有数人时,应一并列明。
身份证件号码可酌情写。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 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
3. 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 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等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可制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5. 必须写明经公证处审查。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合法性、两者都有的应看是否抵触,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6. 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
继承法》第
十条、第
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列入。
7. 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8.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
继承法》第
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
七条规定的行为不写。
9.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要亲自到公证处接受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或者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10. 要特别注意正确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