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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比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当年职工工资增长率超过“两低于”的,要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单位适用税率计征所得税,并在下一年度予以纠正,免税的单位,不享受减免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两低于”以前积存的奖励基金,可转入本单位的工资储备基金。

九、实行“两低于”办法的组织实施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两低于”办法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行“两低于”的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审核确定单位的实施方案。
  (三)进行年终工资总额清算。
  (四)监督检查基层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局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试点。由试点单位提出实施方案,方案包括单位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有关数据、工资总额的基数等,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经人事局会同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两低于”单位的效益工资按照批准的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计提,效益工资总额的发放应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工资计划之内;如发放的效益工资需要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计划,必须事先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未达到工资总额计划的,只能按计提的效益工资发放,如果需要动用历年结存的工资储备基金,须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两低于”办法,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基数一年一核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要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并计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十、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要遵循“国家征税,自主分配的原则,在不改变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搞好内部分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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