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扩建必须增编、增人、增工资的,在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要参照该单位人均效益水平合理调整经济效益基数。
(四)对成建制划出、划入职工,原则上按上年财务决算(包括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如实划转。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五)实行“两低于”后,在遇有国家和我市批准出台有关经济改革和增资政策,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应报请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批准。方可调整当年或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七、效益工资的提取和结算
第十三条 计算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办法,要按照实行“两低于”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增长率及工资总额浮动系数进行计算。(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可按季根据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和工资浮动系数累计预提效益工资。执行期间每季度应按应提效益工资的80%控制使用,年终结算。
第十五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等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中支付,不再另行列支。
第十六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安排使用新增效益工资要留有余地,从当年增提的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间调剂使用,用于以丰补歉。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时,可不再提存。
第十七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在年终决算后,应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核准,并根据核准的情况计算新增效益工资数额,填列《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清算表》(见附件二),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兑现当年的新增效益工资。
第十八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在年终决算后,如发生多支工资时,从工资储备基金或下年的新增效益工资中扣补,并按同等数额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九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当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数,如出现大于经济效益净增数时,则使用的新增效益工资数不能超过经济效益净增数。
八、效益工资的列支和计征税
第二十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效益工资的提取实行“总挂总提”办法,其全部工资总额应纳入成本(费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