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实行“两低于”办法,主要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直接挂钩的办法。
四、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及核定
第八条 工资总额应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临时工工资额,等等。
第九条 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办法
(一)原则以上一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剔除不合理的工资因素及一次性工资支出。
减去:
1、由于隶属关系改变而划出去的职工工资;
2、由于国家调整工资补发上一年的掉尾工资;
3、自行建立或扩大的津贴、补贴等不合理支出。
增加:
1、新增统配人员工资和职工转正定级增加的工资(含翘尾工资);
2、因新的工资政策出台而增加的翘尾工资;
3.由于隶属关系改变新划进的职工工资;
4.每年自然增长的津贴、补贴,等等。
(二)经批准已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基数。
五、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第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应以上一年财务决算实现的经济效益或前三年财务决算实现的经济效益的平均数为基础进行酌情核定。为防止“鞭打快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亦可参照本行业的平均水平进行适当核定。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下降而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六、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两低于”的单位,增减职工或国家和我市批准出台有关政策等因素,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等国家统配人员当年所需增加的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独列支,核入工资总额一并计入成本,第二年按上年单列数加翘尾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实行“两低于”后,按照国家和我市统一安排的增资政策增加的工资在单位提取的效益工资外单独列支,核入工资总额一并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