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效益与公平的原则,在完成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和社会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职工的物质利益同经济效益相联系,根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增减,决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减。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并赋予基层单位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分配中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四)实行“两低于”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及提取的效益工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和提取、使用工资总额。
二、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二条 实行“两低于”的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二)单位经费来源及各项专项资金,已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三)单位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工作任务饱满,能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四)有完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体系以及定量考核标准和规范的统计、财务决算制度,能准确反映单位各项成本开支及效益情况,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三条 指标体系的确定应在保障国家利益和有利于事业单位全面发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
第四条 经济效益指标,采用实现利税额。
第五条 社会效益指标,应从各单位的性质和行业的特点出发,选择反映事业发展、科研水平、技术成果及转让、社会服务等量化指标,并包括质量、消耗、安全生产及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社会效益指标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
第六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一般设立5项,经考核凡达不到要求的,要分项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