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计[1995]4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在我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推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工作,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低于”)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实行“两低于”,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是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促使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区、县、局等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两低于”的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两低于”试点的区、县、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扩大试点单位。
三、各单位人事、财务部门,要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共同解决。
四、各区、县、局等主管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两低于”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请及时上报,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主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实行“两低于”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深化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按照市委六届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关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形式”(以下简称“两低于”)的精神,结合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两低于”办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