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工[1999]12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五大”毕业生按照津人工[1997]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这次调整后的工资标准。
二、技术工人学徒期为三年的,学徒期间待遇第一年每月275元,第二年每月285元,第三年每月295元;学徒期为二年的,第一年每月285元,第二年每月2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待遇每月285元。上述人员学徒、熟练期满定级时,按照津人工[1997]17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档次,执行这次调整后的工资标准。
三、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到机关或分配到事业单位的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大学本科修业不满两年及大学专科肄业生295元;大学专科结业生310元;大学本科修业两年以上肄业生315元;大学本科结业生325元;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结业、肄业研究生335元。
四、机关工作人员1998年、1999年晋升过倒级差人员,在调整级别工资标准的同时,调整按原级别工资标准增加的倒级差,标准见表1。
五、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见表2。
六、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和按国办发[1983]9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见表3。
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110元。
八、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干部,这次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九、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