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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涉外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为节省开支,减少成本,有条件的公证处原则上应自己翻译相关公证文书,小语种翻译应聘请资质较好的翻译社进行翻译,并与翻译社订立合同。省厅近期将与有关部门联系,在省内推荐部分资质较好的翻译社,供公证处选择。

  3涉外公证文书如需认证,公证处必须出具给外交部领事司、江苏省外办填写完整的介绍信,不得给当事人出具空白介绍信,一经发现,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三、 关于涉外公证处、涉外公证员的备案问题

  1根据司法部要求,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备案手续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上半年报送备案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报送备案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各市务必于此时间内将有关表格一式四份上报省厅公证管理处。

  2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调离公证岗位、离退休或自然减员,其签名章应停止使用,并在一个月内上报省厅公证管理处,以便及时注销备案的签名章。

  3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因行政区域的变更或其他原因变更名称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调到其他公证处继续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或涉外公证员印章或签名章磨损需更换的,其公证处印章及公证员签名章均可随时上报备案。

  4 填写《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员登记表》时,字迹要清晰规范,不得潦草。表中“职务”一栏系指公证员的专业职务;“公证员签名”要求公证员手签;“培训时间”必须写明何时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涉外培训。

  请各地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

  附件:

  1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查询申请表;

  2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3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单;

  4 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办法;

  5 苏价费函[2002]42号文。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查询申请表

  郑重声明: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江苏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经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江苏省教育厅同意,是江苏省唯一开展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位证书认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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