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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意见


  公证员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质量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各地协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抓紧制定并实施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公证员惩戒规则;及时受理和调查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投诉,对经过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予以行业惩戒。

  各地要注意业务竞争对公证质量带来的不利影响,研究对策,对公证行业的竞争加以规范和监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待同城竞争问题上,一定要坚持三个统一,即统一办证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处罚标准。同城竞争比的是服务质量、办证质量,对于利用降低收费、违反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迁就当事人,甚至帮助当事人造假来抢证源,争收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一旦发现,要从重处罚。

  要认真处理涉及公证事项的各类投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确实存在错假证情形的,要及时加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相关的善后事宜。对于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坚决杜绝借故推诿或久拖不办的现象,更不允许出现知错不改,甚至袒护、包庇责任人的情况。

  四、 尽快建立公证质量信息沟通机制,保证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及时、准确、有效、到位

  要重视和加强包括公证质量在内的各类公证工作信息的传递、沟通工作,形成高效的信息流通机制,以保证公证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增强决策和管理效能。对于公证质量管理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情况和问题,各地不仅要及时掌握,而且要依照工作程序及时报告。防止和纠正情况不明、台帐不清的现象,对于已出现的问题不得故意隐瞒不报。

  要建立和完善公证质量登记制度,各地对因公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撤证的公证事项要建立台帐,认真进行登记。对撤证和已行政复议、诉讼的,要及时向省厅和省公证员协会书面报告情况,说明问题的性质,处理的结果等;各地要按季度对引起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证的公证事项进行分类统计,并上报省厅。

  要尽快建立公证行业包括质量违规在内的违法违纪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对严重违反办证程序,或工作马虎、不负责任,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等等各种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的行为,要在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进行严肃查处的基础上,予以通报,以对全行业抓好公证质量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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